一.普通专科学生
1.学生一年级新生入学去当兵,不补偿,退伍复学回校后,从大一开始复学,补偿三年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
2.学生二年级开学初入伍当兵,该生大一学费缴清,补偿该生大一学费,并办理休学手续。退伍后来校复学,从大二开始复学,补偿后两年的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
3.学生三年级开学初入伍当兵,该生大一、大二学费缴清,补偿该生两年学费,并办理休学手续。退伍后来校复学,从大三开始复学,补偿大三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
3.学生当年6月毕业,当年9月入伍当兵的,已缴清三年学费的,补偿三年学费。未缴清学费的,学费补偿金优先抵扣欠缴学费。
二.五年制(3+2)学生
1.学生四年级开学初入伍当兵的,退伍复学回校后,从四年级开始复学的,补偿二年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补偿的是后两年大专阶段的学费,中专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偿)。
2.学生五年级开学初入伍当兵的,该生缴清第四年学费的,补偿第四年学费,并办理休学手续。退伍后来校复学,从五年级开始复学,补偿五年级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
3.学生当年6月毕业,当年9月入伍当兵的,该生缴清二年学费的,补偿二年学费。未缴清学费的,学费补偿金优先抵扣欠缴学费。
三.退役士兵经高考或单招考入我院
按照国家规定先缴费,后补偿的原则进行,缴清一年学费,补偿一年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