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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2 浏览次数:4517 来源:本站

各普通高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2018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要求,着力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各高校共同努力下,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整体素质稳步提升,在履行立德树人使命、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仍然存在着数量不足、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和在岗不在编等突出问题。各高校要切实提高认识,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多措并举加大建设力度,努力使辅导员队伍建设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需要,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提供重要保障,为推动科教强省、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二、进一步明确辅导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确保辅导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学风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党团和班级建设、校园危机事件应对、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理论和实践研究等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之中,促使辅导员回归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业。要明确辅导员工作要求,引导辅导员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广大辅导员要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进一步加大辅导员配备与选聘力度。各高校要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按师生(含研究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足额设置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要按规定配齐配强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多校区办学的高校可适当增加辅导员数量。要把辅导员岗位(编制)数在学校总岗位(编制)数中单独列项,在学校总编制限额内解决辅导员的编制问题。各高校要严把辅导员入口关,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辅导员选聘工作,在拟制岗位计划、组织考试考察和确定拟聘人员等选聘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工作部门的作用。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应为专职人员,提拔担任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的,原则上需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

四、严格落实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政策。辅导员可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各高校要严格落实中发〔2016〕31号和湘发〔2017〕7号文件精神,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制定专门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实施细则,可组建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评聘时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确保辅导员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各高校在落实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同时,要把辅导员职务(职级)晋升纳入学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直接从高校毕业,通过公开招聘进入高校的辅导员,见习(试用)期满后,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直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九级职员岗位的辅导员继续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满3年的,由学校对其进行考核后可聘为八级职员岗位;八级职员岗位的辅导员继续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满3年的,由学校对其进行考核后可聘为七级职员岗位;七级职员岗位的辅导员继续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满3年的,可竞聘六级职员岗位;六级职员岗位的辅导员继续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满2年的,可竞聘五级职员岗位。

五、切实提升辅导员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依托省级高校辅导员培训研修基地等,组织开展辅导员岗前培训和专题培训,确保全省辅导员5年轮训一次。通过全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实现以赛带训。各高校要抓实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年不少于16学时的校级培训。要针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辅导员论坛”“辅导员沙龙”等形式,经常性开展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育工作,支持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等活动,保证他们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校外考察或实践活动,有条件的高校应定期选派优秀辅导员到国内外高校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各高校要设立辅导员专项研究课题和工作项目,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和实践,并纳入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进行管理。

六、进一步细化辅导员队伍管理与考核。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办学水平审核评估、党建述职评议和文明校园创建等指标体系,作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要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等原则,制定辅导员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与待遇等挂钩。加强辅导员教育管理和纪律约束,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七、进一步完善辅导员队伍激励与保障机制。各高校要把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作为人才强校的重要举措,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要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设定绩效工资,确保其收入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平均水平。同时,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要设立专项经费,支持辅导员学习培训、研修深造、挂职锻炼、开展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省教育厅每年组织辅导员先进典型评选与推介,辅导员获厅级以上荣誉称号可作为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各高校要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纳入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体系中。

八、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其他队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中辅导员特指专职辅导员。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令第43号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