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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7-04-11 浏览次数:452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高校必须设立专门的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校资助机构”),校资助机构应由学校一位校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不低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2500:1的比例,配备具有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落实相应管理费用,并以正式行文的形式将校资助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等组建情况报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贷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备案。各高校的校资助机构日后人事变动也须及时由各高校将变动人员等情况以正式行文的形式报送省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开行备案。


第三条 省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全省助学贷款职能管理单位,是省开行授权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平台,其职责是根据文件规定按省开行的要求对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计划编制与申请、助学贷款汇总、资金拨付、风险补偿金与贴息资金请领划拨、管理考核各校资助机构以及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等相关工作。


校资助机构作为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部门,是省开行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平台,其职责是制订本校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经授权受理借款申请及借款审查、协助合同的签订、发放贷款、档案管理、催收本息以及维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


省开行是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负责对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全面贷款支持,对贷款的计划、发放拥有最终审批权和对管理平台、操作平台的检查监督权。省开行通过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对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风险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代理行是指受省开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高校根据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各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八条  每年9月底前,高校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及本校学生贷款需求情况,向省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本学年贷款额度。


第九条 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高校的贷款需求额度后,会同省开行确定全省总的贷款额度,于10月底前下达给各高校。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高校在学生申请贷款前,要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及咨询工作,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知。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高校资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4)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开发银行、省资助管理中心及高校共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高校院系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后,签署意见上报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校资助机构对各院系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送省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省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高校的贷款学生汇总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汇总,签署意见后报省开行。


第十六条  省开行在收到省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的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校资助机构据此与已批准贷款的学生签订借款合同。省开行及时按合同金额将贷款资金拨付到省资助管理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再由校资助机构通过代理行完成贷款发放,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章贷款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具体为:借款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学二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四年前还清,大学三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五年前还清。其他学制,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对于财政不负担贴息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高校或办学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资助管理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资助机构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校必须在校资助机构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由校资助机构通知代理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学生名单由省资助管理中心按校汇总后送省开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资助机构根据省开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八章  助学贷款的校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要经常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第二十五条  校资助机构要建立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包括与借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等)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严格按照省开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资助机构应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


第九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七条  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校资助机构应组织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贷确认书》,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将其贷款情况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毕业离校时,校资助机构要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校资助机构提出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校资助机构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代理行定期扣收,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告知校资助机构。


第十章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省开行、省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违约学生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  当高校办学体制出现重大变故,或贷款违约率明显偏高时,省资助管理中心与省开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高校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发放贷款等在内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校资助机构在每年1月末前与代理行核对贷款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有关信息,并对本校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省省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开行。


第三十四条  省资助管理中心、省开行根据校资助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对各高校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教育厅和省开行负责解释。